科研、教研项目培育办法

发布者:汤富源发布时间:2021-11-26浏览次数:786

经济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科研、教研项目培育办法

经管实[2017] 3号    2017年11月10日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经管中心)各教职工的实验教学和技术研发水平,促进教学与研究同步发展,调动各教职工参与教学改革和技术研究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管中心的研究项目培育采用项目管理的形式,按照项目申报(或委托)、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坚持“中心导向、重在激励、择优立项、注重培育”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管中心全职在岗人员(含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四条项目分为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类。

  1. 委托项目

    委托项目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和实施关系到经管中心战略发展或重大建设任务工作。

    (二)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的培育目标是争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层次科研、教研项目立项。

    (三)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的培育目标是争取获得校级及以上层次科研、教研项目立项。

    第五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申报方式分为集体协商申报和个人申报两种。

    (一)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建议由各部门集体协商申报,鼓励跨部门合作申报。

    (二)一般项目可以由各部门集体协商申报,也可以由个人申报。

    集体协商申报的项目应当组成项目组并指定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下同)1人。个人申报的培育项目可以独立申报,也可组成项目组申报,申请人即为项目的负责人。

    基于项目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必须以广东财经大学经管中心作为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六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研究项目尚未结项的,不得作为申请人申报新的项目,但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报。

    第七条申请人或项目组不得以已获得各级立项的项目申报中心立项项目。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研究方向与内容必须与经管中心的业务工作相符。

    第三章 培育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经管中心在每年五月启动培育项目申报,七月公布立项结果。具体安排如下:

    (一)五月初,经管中心联席会议决定当年各类项目拟立项情况,并发布立项公告;

    (二)六月下旬,各部门或个人按规定组织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

    (三)七月初,经管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并公示、公布立项结果。

    第十条 拟立项项目名单经中心联席会审定后,须在经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心联席会提出意见。中心联席会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经管中心联席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立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与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其中“战略研究”项目以1年为限。特殊情况下,各类项目可以申请延期一年(只准延期一次),但须经中心联席会审议并批准。

    各类项目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须经中心联席会审议并批准。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中期检查一般安排在项目立项一年之后进行。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是否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等。

    中期检查时,研究项目原则上至少须以广东财经大学经管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组成员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中期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于不合格的培育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结项验收。结项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参与多个项目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一)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结项验收为优秀等级:

    1.委托项目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下同)层次课题立项,或校级以上成果奖,或以广东财经大学经管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组成员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C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D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中心给予优秀等级的项目资金奖励(具体见奖励办法,下同)。

    2.重点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层次课题立项,或省部级以上成果奖,或以广东财经大学经管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组成员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C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中心给予优秀等级的项目资金奖励。

    3.一般项目获得市厅级课题立项;或以广东财经大学经管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组成员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C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D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中心给予优秀等级的项目资金奖励。

    (二)各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结项验收为合格等级:

    1.委托项目获得校级课题立项,或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工作方案、教研改革方案已实施并形成研究报告,或以广东财经大学经管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组成员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D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

    2.重点项目获得市厅级课题立项,或获得市厅级成果奖,或工作方案、教研改革方案已实施并形成研究报告,或广东财经大学经管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组成员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C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D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

    3.一般培育项目获得校级课题立项,或工作方案、教研改革方案已实施并形成研究报告,或以广东财经大学经管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组成员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D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普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培育项目未满足合格等级条件的,结项验收为不合格。

    培育项目结项验收应当在培育期满(含延长期)时进行,培育期满验收不合格的,只可以再延长一年,重新验收。

    中心聘请专家负责组织结项验收,并给出验收等级意见,报中心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培育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撤项处理:

    (一)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未按研究计划开展研究,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结项验收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被撤销的项目,剩余经费不再拨付,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中心立项课题。同时根据情况收回部分资助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经管中心对委托项目资助经费额为0.5~1万元/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额为1万元/项,一般项目资助经费额为0.5万元/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当年,中心提供资助经费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合格的,中期检查结束,提供资助经费总额的40%;中期检查不合格的,暂停提供资助经费,结项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补发此部分经费。

    结项验收为合格等级的,结项当年提供资助经费总额的30%;结项验收为不合格等级的,不再提供剩余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经管中心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经管中心联席会议商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