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单专业实验课程安排管理办法
经管实[2020] 8号 2020年11月28日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实验课程工作顺利进行,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课安排是实验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实验课表的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教师、实验室场地、设备、软件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组织教学,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保障实验课表编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各学院须按教务处所要求的时间内在教务系统落实完成教学任务,通知本学院任课教师填报实验教学执行计划表,并将汇总表报送经管中心。
第四条 教务处授权单专业实验课程安排后,中心开始编排实验课表。
第二章 实验课程编排细则
第五条 各学院实验教学执行计划收集完毕后,首先要对计划进行审核,要求填报内容准确,特别是专业班级、人数、实验项目、实验学时、开课周、所需软件和设备系统要求等。
第六条 实验课程编排优先考虑以下情况:
承担跨专业(含仿真实习、企业行为模拟、ERP软件)课程的教师以及相应专业班级。
实验课程班级较多的教师和专业班级。
使用到特殊或指定实验室特有的软件系统的实验课程,如物流实验室的教学软件系统。
实验课时达到32学时以上的课程。
其他需要优先考虑的情况。
第七条 大部分课程采用2节连排,两个班配对排上午或下午,个别特殊课程采用四节连排,一般情况不三节连排。
第八条 实验学时为32学时的课程,排1-16周,实验学时小于32学时,原则上按照实验教学执行计划表上定的具体上课周安排,特殊情况下适当调整上课周,以更充分的利用好实验室资源,满足更多实验课程的安排。
第九条 在实验室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和满足任课教师的个性化需求。
第十条 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提前一学期公布预编课表,开学前公布正式课表。正式课表公布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