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粤财大党〔2021〕22 号文件,结合经管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经管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经管中心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经管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经管中心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经管中心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梯队组建、行政管理、国际交流、对外合作、社会服务等涉及办学方向、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事项及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经管中心所属的虚拟教研室以及管理类、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4.教职工福利待遇、各类教学资金的使用、各类推优表彰和奖惩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按照学校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有关规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6.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以及办学资源配置,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岗位设置聘任、考核、职称职级评聘、考勤管理、薪酬分配和出国(境)人员选派等人事管理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虚拟教研室以及管理类、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经管中心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经管中心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经管中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主任)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任)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经管中心党政班子成员,包括党组织书记(主任)、纪检委员、副主任。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书记(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组织书记(主任)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主任)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事项,充分听取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经管中心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组织书记(主任)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组织书记(主任)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采用口头表决时,应注意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主任)或者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经管中心内设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有关规定重新提交议题。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经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届满考核、年度考核、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会务工作
第十九条 经管中心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应指定办公室主任或者其他相对固定的、合适的人员作为会议记录人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办公室印发,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应会前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上,各项议题由相关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人员须如实记录,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须明确记录具体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和参加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和纪要由党组织书记(主任)签字确认,并归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经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