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08浏览次数:369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条 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第三条 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中心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第五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六条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6、对照相器材、录像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第七条 赔偿处理权限:

1、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执行;

2、8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实验中心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党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第九条 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系(部)赔偿。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设备损坏登记表,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