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者:汤富源发布时间:2021-11-26浏览次数:406

经济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经管实[2018] 4号   2018年5月10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以下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普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本中心普通仪器设备的人员。由实验室全体人员监督执行。

  2. 普通仪器设备包括: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光盘刻录机、网络设备、计算机等。

  3. 仪器设备由指定设备管理责任人全权负责管理。

  4. 任何人都应严格遵守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5. 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设备位置、修改设备配置,安装软硬件。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由室主任同意。

  6. 设备如需外借应由借用部门提交有效书面申请,经实验中心主管主任签字同意,并由设备管理责任人认可,方可借出,借条应由实验室专人登记保管。

  7.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设备和公家物资为个人或他人提供私人便利。

  8. 任何人由于操作不当而损坏仪器设备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9.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10. 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11. 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12.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中心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

  13.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14.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6、对照相器材、录像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15. 赔偿处理权限:

    1、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执行;

    2、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3、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实验中心和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党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16. 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17. 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系(部)赔偿。

  18.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设备损坏登记表,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章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9.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完好)、“三防”(即防尘、防潮、防震)、“四会”(即会操作、全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20. 仪器设备进入实验室要严格进行验收,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证等)及设备技术卡片(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

  21.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中心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22. 仪器设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应负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

  23.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定期检修,专人负责。发生故障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顺利使用,并做好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在下拨的实验教学设备维修费用中开支。

  24. 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工作,定期清扫、清洁、整理,专人负责。

  25. 对于出现故障的设备,要认真进行检测,在送修或自修之前,责任人应填写好设备故障问题及维修记录。

  26. 对于在免费保修期内的设备故障。各设备责任人可直接与厂家(公司)联系,或转告后勤处资产管理科维修负责人联系。

  27. 对于在免费保修期外的且不能自修的设备故障,应及时向后勤处维修中心提出维修申请。在维修之前,责任人应会同维修人员进行认真检测,然后填写维修记录。

  28. 对于人为造成的设备故障。该设备在管理上归属的责任人应责令肇事人员承担必要的维修费用及其它费用。严格执行“损坏公物要赔偿”的原则。

  29. 凡是进行了维修保养的设备(无论何种维修),都需要填写好维修保养记录。对于新购置的重要配件(进固定资产的)必须到设备管理员处登记和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30. 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

    1.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不能正常运转者;

    2.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修理费超过原值50%以上者;

    3.因国家技术标准改变或经上级批准任务变更,不宜作改制处理和调剂它用者。

  31. 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程序

    1.先将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填写设备报损报废申报表,经由中心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审核签字,报后勤处资产管理科。

    2.经后勤处资产管理科核实确认,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32. 报废仪器设备和多余闲置设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收回,中心不得擅自出售。

  33. 报废处理的仪器设备必须在中心设备档案表上反映,并留存设备报损报废申报表复印件。

    第六章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

  34. 低值耐用品是指耐用年限和独立使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单台价格不够固定资产起点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具量具、文教用品、文艺、体育用品等。

  35. 低值耐用品实行校、部门二级管理,单价在200元至800之间的为校级管理范围,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为系(部)管理范围,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按本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36. 与固定资产相同,无论何种来源、何种渠道添置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校财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校财务处报帐。

  37. 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对已入库校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建立校级总帐。中心对低值耐用品使用人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同时做好本单位管理范围内低值耐用品的入库登记工作。

  38. 低值耐用品若在校内调剂,需经转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单位经办人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办理移交手续;若调拨到校外,必须征得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同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9. 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填写报损、报失审批表,按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40. 报废的低值耐用品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4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贵重设备的人员。由实验室相应岗位人员、设备管理、及中心主任共同监督执行。

  42. 贵重设备包括:网络交换设备、服务器、UPS、投影仪等。即国家规定的23种仪器设备、单台价大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总值大于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43. 严格使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带电作业。

  44. 不得随意挪动贵重设备。如确属需要,应严格按要求操作。

  45. 作好贵重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记录。

  46. 定期检查贵重设备的使用、安全等情况。定期进行清洁。

  47. 贵重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

  48. 发现贵重设备出现了问题,应及时通知厂家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

  49. 损坏贵重设备要承担经济和行政处罚。

  50.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