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12浏览次数:818

    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计算机信息发布实行各信息发布部门和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网络管理小组审核批准认证并具体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和个人在信息发布方面必须恪守如下规定:

    第一条 发布申请部门和个人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第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本中心计算机或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邪教、赌博、暴力、凶杀、恐怖、邪教、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信息发布部门和个人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第四条 信息审核管理小组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申请单位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部门和个人。

    第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中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在审核部门和个人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转发给网络管理小组。

    第七条 信息审核小组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 网络管理小组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并对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备案工作。

    第九条 网络管理小组、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站内容及博客论坛等交互式栏目发表的内容,检查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和公共用机,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必须删除,保留发布信息者的注册资料(包括登录IP)与有害信息,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予公安部门查处。

    第十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检查网站链接,发现包含有害信息应及时取消其链接。

 

                                                                 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