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
1.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不能正常运转者;
2.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修理费超过原值50%以上者;
3.因国家技术标准改变或经上级批准任务变更,不宜作改制处理和调剂它用者。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程序
1.先将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填写设备报损报废申报表,经由实验中心主任、实验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审核签字,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核实确认,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和多余闲置设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收回,实验中心不得擅自出售。
第四条 报废处理的仪器设备必须在实验中心设备档案表上反映,并留存设备报损报废申报表复印件。
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2015年5月